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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文物消防安防法律法规宣传单汇
南安市文物消防安防法律法规宣传单
文物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一个重要链节,是一种无法取代的不可再生产的宝贵财富,保护和使用好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文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十七条(节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第七条规定: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火警报警:119 南安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nawb626@163.com
南安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宣)
南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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