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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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汇

附件: 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工作联系配合,服务发展企业,方便业务开展,提高监管通关效率,规范、引导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 第二条 与重点企业的联系配合采取主管海关指定联络员,企业指定联系人的形式,负责双方的信息交换和问题沟通等事宜,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以推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此工作不属于海关信用管理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联络员,是指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指定的熟悉海关政策法规、精通海关业务操作,纪律作风好、协调能力强,与相关企业保持对口联系的海关关员; 联系人,是指在企业中负责进出口业务,对海关法律规章及业务有一定了解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关区注册企业可被选为重点企业: (一)上年度进出口额前10位的; (二)上年度缴纳税款前10位的; (三)对外向型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被列入江西省政府重点支持六大支柱产业名录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汽车航空、冶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化工); (四)海关认为需要重点联络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制定重点企业名单,无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南昌海关稽查处为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制度的职能管理指导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具体执行单位,南昌海关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 第七条 联络员由企业主管海关指定,海关与企业的联络员及联系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企业遇到通关疑难问题,可向南昌海关应急事务处理办公室(海关通关110)直接咨询,也可向联络员反映,联络员应在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处置。 第九条 联络员职责: (一)高效反馈企业咨询,并为企业提供实时政策咨询; (二)主动向企业及时通报海关必威体育精装版管理措施和新公布的海关法规,召开政策法规宣讲会,现场接受企业的咨询; (三)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需求,在企业制定年度计划时帮助提供海关相关政策的参考。 (四)提出规范企业行为及改进建议,征求完善海关工作方法的意见; (五)其他需联络员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未经本关关(处)长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阅、复制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暂时封存、扣留企业的帐簿、单证、货物; (三)查询企业的存款帐户; (四)通知主管海关、业务现场或有关职能部门限制企业正常通关; (五)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和货物进出; (六)清理、盘点企业车间的生产料件及仓库存放的成品、料件; (七)擅自检查企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住所。 第十一条 企业及联系人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海关提供行业信息,以便海关能有效地制定相关措施,促进或规范相关行为的发生; (二)向联络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三)向海关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四)充分配合海关管理需要,自觉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第十二条 联络员应严格遵守“海关人员六项禁令”、“外勤纪律九不准”等各项廉政规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 联络员与企业、企业负责人或联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联络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可向海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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