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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整层,邮编:518048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 Nan Road,ShenZhen,PRC. P.C.518048 电话 (Tel. ):(86 )755传真 (Fax. ):(86 )75583025058 网址(Websit ):http//.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整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统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以下统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 下统称“《备忘录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 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假设所有提供给我们律师的文件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执业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1、2013年1月28 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授权金新农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以及 具体授予对象。 2 、2014年10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 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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