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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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4-033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的文件要求,为完善投票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经中牧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现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修订尚需经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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