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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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凯普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2 层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 传真(Fax):(0755 3-3-1-3-1 关于凯普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2 楼邮政编码:518048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 :(0755 传真(Fax) :(0755) 电子邮件(E -mail ):info@ 网址(Website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意字[2015]第007-02 号 致: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 受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 3-3-1-3-2 关于凯普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2015 年度已经结束,发行人的有关主要情况发生变化,并就《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为此,信达律师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发行人自2015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期间(以 下简称“相关期间”)新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变化,对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发表 法律意见。 截止2015 年 12 月31 日,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应与上述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发生变化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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