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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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

关于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6 年9 月7 日出具的《关于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影影视”、“公司”)会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律师”)、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 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向贵公司提交《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反馈回复”)。 涉及对《福州万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 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 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 体加粗标明。 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公司具体回复如下(除非另有指明, 本回复说明中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1 / 44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请主办券商、律师梳理公司广告及影视产品的制作、发行、审查许 可、备案等,摄制、发行、营销是否合法合规及符合行业监管,公司是否具备 必要资质发表意见。(2)请主办券商、律师对是否存在著作权纠纷及潜在纠纷 发表意见。(3)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广告投放业务是否符合《广告法》《互 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 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 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行业监管,是否存在受处罚的风险,运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4)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广告推广是否存在恶意扣费程序的广告弹窗,是 否存在恶意扣费的情形发表意见。 (1)请主办券商、律师梳理公司广告及影视产品的制作、发行、审查许可、 备案等,摄制、发行、营销是否合法合规及符合行业监管,公司是否具备必要 资质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调查程序 主办券商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查阅了公司目前业务经营产品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所需资质、许可、认证的情况;核查了公司的 《营业执照》,公司的业务经营合同,公司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以及行业主管 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等,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沟通等。 (2)事实依据 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等。 (3)分析过程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媒体影视作品的出品制作、推广服务以及版权授权等相关 衍生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影视营销推广、活动营销、影视制作、版权营销。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广告及影视产品服务,具体如下: ①公司为客户提供宣传片制作及影视植入制作服务。按照《广告法》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公司为客户提供宣传片制作及影视植入制作服务,系公司为客户提供通过影片的 2 / 44 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客户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活动,符合《广告法》第二条 的规定。公司为客户提供宣传片制作、影视植入制作的服务,影视植入属于植入 广告,故应界定为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性质,适用《广告法》及相关的广 告设计、制作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 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 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 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 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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