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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级登录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修正总说明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總說明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由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現改制為文化部訂定發布。茲配合文化資產保)
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
三條,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
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就古物分級指定實務執行現況及問題檢討 ,修正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
及廢止審查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本法第六十七條將「登錄」修正為「指定」、第六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刪除「登錄」之用語,使中央、地方審查機制一致,爰配合修
正名稱為「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二、配合本法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
一條)
三、配合本法第六十七條將「登錄」修正為「指定」,以使中央、地方
主管機關審查古物文化資產之機制一致。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
條、第 六條、第 八條、第九條 ) 。
四、依現行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基準之實務執行狀況與問題檢討,並參酌
外國之文物分級標準及世界記憶文獻遺產登錄標準,修正一般古物、
重要古物、國寶之指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
五、修正指定公告載明事項,包括古物年代 、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
描述及古物圖片,明確描述古物,利於民眾理解。 (修正條文第六
條 )
六、修正一般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包括古物保存現況、保存所在位置、
保存環境及管理維護方式,以確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能掌握
其所指定之古物保存現況及管理維護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修正古物廢止及變更類別之相關基準 ,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
文第八條)
八、定明一般古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者,直轄市、
縣 (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該 一般古物之指定。(修正條文第九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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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 辦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
法 查辦法 稱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刪除「登錄」
之用語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保存法第 六十八條第三項 保存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一般古物之指定 ,應第二條 一般古物之登錄 ,依 一、配合本法第六十七條,將
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 下列基準為之 : 「登錄」修正為「指定」。
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 一、具有歷史意義或能表現 二、修正第一項 序文文字,使
俗、記憶及傳說、信 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 指定一般古物時應符合
仰、傳統技術、藝能或 特色。 基準之文義更臻明確。並
生活文化特色。 二、具有史事淵源。 依一般古物登錄現況,及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 三、具有一定之時代特色 、 參酌日本之國寶及重要
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 技術及流派 。 文化財指定基準及大陸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 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 地區之文物藏品定級標
會、人文、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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