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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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经 8 届 10 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 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相关规定,切 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 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 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 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下合称“指定媒体”)、上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发布。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 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 度报四川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 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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