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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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LVYIN Landscape and Ecology Construction Co., Ltd (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 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150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 年8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绿茵生态”、“发行 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卢云慧、实际控制人卢云慧、祁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 (即2018 年1 月31 日,如该日为非交易 日则顺延为此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国信弘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9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绿之茵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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