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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徽烟花爆竹协会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解读《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朱永桂 * *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朱永桂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6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实施7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策和要求更加严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53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以下简称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三是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已经做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原《办法》施行7年来,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 综上,修订原《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 二、修订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办53号文、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精神,通过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许可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在总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经验,听取重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认真研究,于2011年开始进行原《办法》修订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2年3月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5月组织召开12个重点省级安全监管局参加的修订研讨会。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3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9月16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2条,与原《办法》相比,章节数目相同,增加12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对象及许可原则。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第二条)。二是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第三条第二款)。此规定不仅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产品进出口活动,也应当依据此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三是进一步表述了经营布点原则(第四条)。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增加了“适度竞争”内容,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且不利于监管的现象;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及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规定“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审批原则;为减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城市特别是居民居住场所的影响,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调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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