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经费-宁波科技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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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经费-宁波科技局

 表 6 创新创业中的科普 (二)创新创业培训 指各类单位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业培训和创业公益讲堂等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具体包括:创新创业培训次数、创新创业培训参加人数、科技类项目投资路演和宣传推介活动次数、科技类项目投资路演和宣传推介活动参加人数、举办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人数和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参加人数。 (三)科普企业数量 以生产科普产品或提供科普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包括科普企业数量和销售额。 *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                       2003年5月8日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证字[2003]第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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