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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机构非‘公立机构’ ‘适当(平衡税)税额’限制‘双重救济’ 试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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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机构非‘公立机构’ ‘适当(平衡税)税额’限制‘双重救济’ 试析

經貿法訊第 116 期(2011.04.19 ) 國有機構非「公立機構」? 「適當(平衡稅)稅額」限制「雙重救濟」? ──試析「美國雙反案」之上訴機構裁決 郭于榛 (楊光華修訂) 今(2011 )年3月 11日美國反傾銷與平衡稅案 (中國慣稱為「美國雙反案」) 1 之上訴機構報告出爐,針對中國之上訴,上訴機構否定了小組對於補貼暨平衡 稅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 協定) 中有關第 1.1條之「公立機構(public body )」和第19.3條之「適當稅額」的法 律解釋,致使「雙重救濟」之空間,除 GATT VI:5 (即於「出口補貼」情形)外, 似又受到進一步之限制;也對所謂的「公立機構」認定,加諸了平衡稅調查機關 更多的要求。 WTO 爭端解決機構之裁決雖僅對爭端當事國具有拘束力,但對非當事國之 WTO會員國,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根據 WTO所列之各國通報資料 2 ,我國雖然 自 2004 年以後即未再遭受任何WTO會員國之平衡稅調查,也從未對其他 WTO 會員國發動過平衡稅調查,但本案 上訴機構裁決所引發之越權爭議3 ,不僅影響 WTO 法律體系之安定性,也牽涉到平衡稅調查機關應履行義務之內涵,我國自 不應等閑視之。 4 有關本案之背景,可參考本中心經貿法訊第 108 期 。以下將先說明上訴機 構對於 SCM 協定第 1.1條「公立機構」之解釋,以及其否定小組以所有權為主                                                         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US –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China)”) , WT/DS379/AB/R, 11 March 2011. 2 WTO網站統計資料,網址:/english/tratop_e/scm_e/scm_e.htm 。 3 美國指稱上訴機構裁決超出其權限範圍,其理由與其批評上訴機構「歸零法則」裁決之不當相 仿。USTR, USTR Statement Regarding WTO Appellate Body Report in Countervailing Duty Dispute with China, at /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1/march. 4 政治大學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經貿法訊第108 期,林怡臻、郭于榛「美國對中國特定 產品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案-以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之雙重救濟問題為中心」,網址: .tw/epaper/NO108~1/1.pdf 。 政大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23 經貿法訊第 116 期(2011.04.19 ) 要判斷標準之解釋方法;接著討論上訴機構如何以為 SCM 協定第19.3條之「適 當稅額」限制了對於非市場經濟體同時採行反傾銷稅與平衡稅之可能;最後則總 結上述之分析與可能之影響,做為結論。 一、SCM 協定之「公立機構」意涵 在本案的小組裁決報告中,小組認為 SCM 協定第1.1 (a )(1)條之「公立 機構」意指由政府控制之任何機構,接著基於「所有權」與控制權具有高度關連 性,故前者可做為後者具有決定性證據的理由,認定中國所擁有之國企符合SCM 5 協定「公立機構」之定義 ;中國上訴時則主張「公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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