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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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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

平安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监会报备文号:平保健发〔2016 〕23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 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 )计算,本主险合 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6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 日期为准。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或 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见7.3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7.4,以下简称“伤残评 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 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等级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5 级 6 级 7 级 8 级 9 级 10 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总额达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 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见7.5 )进行治疗,对于每次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或门 诊急诊医疗费用(见7.6 ),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免赔额100 元后,按如下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给付条件 医疗费用(包含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和 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100% 疗获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 70% 疗获得费用补偿 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 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 额。 (2 )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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