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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 - 北大法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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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 - 北大法宝

《公报》 008 案例 评析 文/邵永龙 丁 胜 案例 10/2012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 属房屋所有权的 综合性权能 【裁判 要旨 】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 合性权能 ,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 、搬迁费用 、新建 房 补贴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 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 , 共有人之间可通过协议 予以分割 。 在 他 人 享 有 使 用 权 之 土 地 上 建 造 房 屋 而 形 成 附 和 的 ,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 对实施房屋建 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包括金钱给 付 , 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 ■本案例刊载于 《公报》2011 年第 12 期 月 因曹家路拓宽需拆迁座落在兰 置协议书 。 按双方约定 ,王剑峰领 , 【案情 】 溪市曹家路 13 号房屋共二间三层 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9 万元 。 汤锦勤 房屋 。 当地村委会安排地基建造新 在村 安 排 的 土 地 上 建 造 现 位 于 兰 原 告 :胡田云 。 房 ,王 剑 峰 要 求 参 与 建 房 ,汤 锦 勤 溪市莲花新区福兴村 27 幢 1 号房 被告 :汤锦勤 。 不 同 意 共 建 。 双 方 经 过 协 商 ,于 屋 一幢 。 2010 年 6 月份 ,汤锦勤儿 被告 :王剑峰 。 2006 年 7 月 8 日 在当 地村 委 会 见 子汤弘波起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兰 汤锦勤 、 王剑峰原为夫妻 ,原 证下签订协议 。协议第三条关于住 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27 幢 座落在兰溪市曹家路 13 号房屋共 房分割约定 :如安排地基新建住房 1 号的房屋三至四层归其所有 。 二 间 三 层 房 屋 系其 二 人 的 共 同 财 由 汤 锦 勤 建 造 (此 房 不 能 低 于 三 原 告胡田云诉称 :王剑峰已从 产 。 2000 年 1 月 , 双方 协议离婚 。 层 ),建成后的住房不准出售 、抵押 兰 溪 市 拆 迁 办 领 走 拆 迁 补 偿 费 9 离婚协议约定 :儿子汤弘波由汤锦 和转让 ; 一至二层归汤锦勤所有 , 万元 ,其 余 18 万由汤锦勤领取 。 后 勤负责抚养 ; 共同财产房屋二间 , 二层以上归汤弘波所有 ;楼梯间供 原告 与 汤 锦 勤 共 同 出 资 建 造 争 议 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 , 第一层 、第 双方共同使用 ; 汤锦勤百年后 ,汤 房 屋 ,并 与 汤 锦 勤 、汤 弘 波 及 原 告 三层归汤锦勤所有 ;楼梯间双方使 锦 勤 的一 至 二 层 归 合 法 继 承 人 汤 儿 子 一 起 居 住 在 该 房 屋 中 。 2009 用 ;房屋 如 拆 迁 ,经 济 补 偿 费 分 三 弘波所有 。2006 年 7 月 21 日,兰溪 年 10 月份左右 , 王剑峰以原告建 分之一给王剑峰 。 2004 年 3 月 ,汤 市建 业 房 屋 拆 迁 有 限 公 司 与 汤 锦 造 房屋 属 汤 弘 波 与 汤 锦 勤 共 有 为 锦勤与胡田云登记结婚 。 2006 年 7 勤 签 订 集 体 土 地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由而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 ,此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公报》 案例 009 案例 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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