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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学术科测试作答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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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学术科测试作答注意事项

學術科測試作答注意事項 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 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相關注意事項規定。 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測試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得入場應試,測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不得出場。 應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或護照,擇一備驗)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如有應檢人應扣考扣分時,由監場人員於成績明細表上註明,由試務中心人員於成績單發放時處理並登錄於系統。 測試進行中,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必威体育精装版公告為主),有關違規處理說明如下: 第 27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或監評工作: 1.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第 27-1 條 監場人員發現應檢人有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33條 第34條第34條 第35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 (卡) 。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 (卡) 。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窺視他人答案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學科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第36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除二十分: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 (卡) 作答。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第36條之1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自備稿紙進場。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 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第38條 第39條 第48條 冒名頂替。 傳遞資料或信號。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互換工件或圖說者。 隨身攜帶成品或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 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明知監評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第57條 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使用計算器,除「商業計算」職類學科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外,其餘職類應檢人應使用本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使用非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3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測試成績扣二十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學術科測試相關規定請參閱「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可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tw查詢。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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