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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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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试题

公職王歷屆試題 (97 司法特考)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 類科:檢查事務官偵察實務組 科目:行政法 一、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所謂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 則」,行政程序法如何規範設計? 【擬答】: 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又稱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是指貫穿行政法全部領域的普遍法理, 且逐漸成熟地發展為隨時可以補充法律或命令等成文法所不逮的派生條理之法源。行政法的一 般法律原則作為不成文法源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不待法律明文承認即已存在,也不因法律修 正廢止而失其依據。 一般法律原則的依據多半自憲法民主或法治國精神而導出,故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時,仍不影 響此等原則之存在與適用,行政程序法的明文化以及實務上的適用的累積,毋寧是重視其作為 法源之地位與使其更具細緻的操作方向。以下試就行政程序法中幾個重要的原理原則申述之: 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的要求乃由於法治國家中, 公權力之行使應具有可預見性與可量度性,人民方能毫無疑問地理解:甚麼是被允許的、 什麼是被禁止的,並據以安排其日常活動,以利法律秩序的安定與開展。 該條並未對明確性原則有更進一步的具體要件,然大法官釋字432號解釋對於法律明確性 要求的「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以及「審查可能性」,可作為指標之一。而各種 具體的行政行為較之於法律,由於有具體化法律之功能以及個別性的要素,其對於明確性 的要求應更高於法律才是。行政程序法第96條中對於行政處分書面的記載方式,第111 條的幾款無效事由(如第1款、第2款)等,則可視為此一原則的具體規定。 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為平等原則在 行政程序法的展現。此乃落實憲法上「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 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的基本權限制之誡命:國家對人 民行使公權力時,無論其為立法、行政或司法作用,均應平等對待,不得有不合理的差別待 遇。 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 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 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乃落實憲法上比例原則於行政法上之表現,特別強調目的手段間之均衡,因其係以避免 國家權力作用行使之恣意與逾越,為調和公益與私益,實現實質正義的一種理性思考法 則。故要求行政行為所採行之手段必須符合適合性(該手段適合目的之達成)、必要性 (該手段是多種相同有效手段中最小的侵害手段)以及均衡性(達到的目的不能與造成的 損害顯失均衡),方符比例。 誠信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 賴。」,此原則原為民法中行使權利之重要原則,進而為一切法律秩序基本的規範要求,此 原則特殊之處即在於其為一「雙向」的原則,人民當然可以向國家主張,國家也有機會向人 民主張違反誠信原則。又違反誠信原則之效果,往往有「失權」的法律效果產生,學者即稱 「失權制度」為誠信原則的衍生。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的另外一個規定,即為信賴保護原則的展現,此一原則亦是基於憲法上 法治國原則中法安定性、對人民既得權的尊重以及誠信原則的要求而來(釋字525參 共 7 頁 第 1 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tw 公職王歷屆試題 (97 司法特考) 照),避免人民在「信賴」現存之法秩序的狀態下,因該法秩序之突然變更,致人民權益 受損之保護制度。 保護原則適用之要件包括:A.信賴基礎(具備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如行政處分等。釋字 525號則揭示行政法規亦得為信賴基礎);B.信賴表現(指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 行為);C.信賴利益(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參照;又對於預期的 利益是否得為主張,釋字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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