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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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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16-027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0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5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 0.0945 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5 月23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5 月2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5 月2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 年3 月30 日召开的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详见2016 年3 月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 年5 月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000 万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50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 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105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 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4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45 元。 4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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