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现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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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

法律与现实 ——教育、劳动就业、家庭中男 女平等情况的调查 教育 在古时,女子能够接受教育的只有两种人: 1、条件较好.家长思想开通或者是书香世家.才有可能让女子读书.而且就是读书也有不成文的规矩.女子只能学习关于教导女子妇德和妇容等方面的书. 2.青楼女子.为了应付上层客人.比较优秀的青楼名妓很多都会吟诗作对.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比如明末清初的秦淮八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府尽了自己的力量让男女受教育权平等。可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出现女孩被迫放弃受教育的权利。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小姑娘名叫王莉,今年刚满16岁,原本就读于垫江某初中,现在利用假期随父亲来主城打工。今年中考,王莉以696分的成绩被垫江实验中学录取。就在她满心欢喜地憧憬着重点高中的生活时,父亲王春田却告诉她,不会再让她继续上学,并叫她到他打工的厂子里好好打工,赚钱供自己的弟弟上学。 “我的成绩那么好,为什么不让我继续学下去,难道因为我是女孩,就要打工赚钱吗?”父亲的话犹如一瓢冷水,浇得王莉心里冰凉。她苦苦哀求父亲,称自己成绩好,继续上学一定会有出息,希望给她机会,可铁了心让她打工的父亲根本听不进去。 “我不会去打工,我要上学,我还有梦想要完成。”面对父亲斩钉截铁的态度,这个外柔内刚的姑娘并没有妥协。25日下午,王莉趁父亲不注意,背起书包,准备自己回垫江找亲戚借钱读书。小姑娘从渝北区空港出发,由于身上钱不够,她不敢坐公交车和轻轨,一路沿着机场快速路走,准备到红旗河沟车站坐车回垫江老家,这才被民警发现。 劳动就业 男尊女卑似乎是过去的事了。可是现在职场上却出现了新型“男尊女卑”。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职场中的女性一般受到以下几种歧视:第一,多数单位用人时直接表明不要女性,偏见在未进入劳动市场时就已经产生。第二是不平等的对待,对怀孕、哺乳期妇女无理由辞退。个别公司甚至要求与聘用女性签订“禁孕条款”。第三则是间接性的男女不平等,比如就业后的工作安排、职务迁升等都可能偏向于男性,女性要想获得较高的待遇和职位就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除了性别歧视外,女性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不规范也造成女性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很多用人单位利用妇女就业机会相对少的劣势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无法找出书面证据,无疑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最终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日。一旦劳动者无意中错过了该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均不受理。很多劳动者因不了解此项规定,在等待和犹豫中被卡在了维权的大门之外。 2007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2]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妇女,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而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5%。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妇女。 家庭中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我国1954年就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从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明确提出,到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条例,再到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得以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 60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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