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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的理论与实务
社會權的理論與實務 社會權的意義 社會權是指,人民有權要求國家以各種形式予以弱勢團體者保障之所有權利的總稱。國家應積極作為,以行政和立法的方式,建立某些社會福利制度或提供服務,以協助人民追求人生的幸福與快樂。 社會權的內涵,一般包括有生存權、勞工基本權、基本教育權,然隨著時代潮流趨勢,基於社會保護觀念及福利先進國家之實踐經驗,社會權的範疇亦有擴張變動。 社會權的種類,依其性質可區分為:一、依保障層次的不同,有「法律保障」和「憲法保障」兩種;二、依推動方式的不同,有「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兩種 。 社會權思想的萌芽 社會中的弱勢族群 共產革命是要落實社會權 我國憲法上的社會權 社會權是為了使社會上、經濟上的弱勢者,得以享有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而非僅是以固定的最低生活水準為限。 我國憲法對於社會權的保障,主要規定在第十五條之「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和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等三條文中,其餘則散見於基本國策一章。 有尊嚴的勞動 一、生存權 生存權乃指人民為維持其生存,得向國家要求予以扶助之權,簡言之,生存權係以保護、幫助在社會上、經濟上的弱者為主要內容,故學者亦有稱之為「請求國家生存照顧的權利」。 生存權之規定,可以再細分為「生命權」與「生活權」兩種。對於生命權的尊重,我國實務上仍有死刑存廢論、安樂死合法化與墮胎合法化等重大爭論問題;至於生活權則是指如何使人民維持其最低限度,合於人性尊嚴之生活,以延續其生存之權利。 生命權與生活權 死刑存廢論:大法官認為只要不過當,現時仍不違憲。衡諸現今全世界已有將近一半的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之情形下,我國保留死刑俟與各國發展之趨勢背道而馳。 安樂死合法化: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及衡平病患醫療選擇的權利,於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時,雖可以停止治療,但政府仍應積極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及社會保險制度,以降低病患及家屬屆時的無奈選擇。 墮胎合法化:基於憲法對生命權的重視與保障,原則上予以禁止,惟優生保健法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裡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以實施墮胎。 生活救濟制度的建立:政府除應於社會救濟金額的年度預算總額訂有最低下限外,對於人民向國家請求給予生活救濟的權利受損時,亦應准許人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 世界各國死刑現況 我可以選擇何時死亡嗎? 泰利˙席亞佛健康時的相片 15年後父母堅信她還有知覺 生命權還是選擇權? 藍、橄欖綠和深咖啡表允許墮胎 二、工作權 工作權意指,人民在社會上有自由選擇適當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並在其失業時,有請求國家給予適當就業機會,以維持其生活之權利。 勞動三法是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其所規範的正是「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等勞動三權,因組織工會團結權的強大與否,正足以影響勞資協商,它不僅是勞資較勁時,勞方的重要依傍,更是行使爭議權的後盾。 2004年公布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但新、舊制度各有其優、缺點,舊制優點在於鼓勵勞工久任、單一制度較易理解,而缺點則有雇主未能確實提存;新制優點在於賦予勞工具有選擇權、年資為可攜帶式、勞工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可享稅賦優惠、勞工滿60歲時確定可以領到退休金等,而缺點則有雇主為減少提撥金額,雇主可能採取提高年終考績獎金或三節獎金,以減少平日薪資;企業為降低雇用勞工人數,減少提撥金額,企業可能將非核心業務委由外包單位負責,並要求部分勞工簽訂承攬契約,以排除勞雇關係等。 工會活動阻礙競爭力嗎? 三、基本教育權 基本教育權是指,人民可向國家要求,在教育方面有享受平等機會及特定利益之權。 基本教育權的法律性質有生存權說、公民權說與學習權說三種。 在憲法學的領域內,通說以主張國民接受教育權是一種生存權者為多數,但漸漸朝向公民權與學習權演進。例如教育基本法即規定:「人民為教育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暸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公民。」 四、環境權 我國環境權概念的提出,首見於憲法本文第十三章第四節社會安全,其中有關內容僅對國民健康權作宣示。 1970年代起陸續訂定各種相關反污染法律,例如空氣、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 1990年代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明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這是我國憲法首度將環境一詞入憲。 全球暖化危機 社會權的實踐與檢討 社會權的內容多半極為抽象,欠缺法的明確性,常須再經行政及立法程序予以具體化,易於影響憲法整體價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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