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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基本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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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基本权

法律與生活-8:基本權 第八單元:基本權8-0 第八單元:基本權8-1 人作為上帝創造之子民,至少有一最低限度之「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在人為政治組織(國家)出現以前就已存在,優越於國家法律之價值地位,稱為先於且優於國家之人權。 第八單元:基本權8-2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主張人生而自由,但無時不在枷鎖中。 盧梭主張社會中所有人應共同生活於「公意」之下。人類社會形成自然契約,每個人交出部份之權利與自由,以換取不受他人恣意侵害其權利之保障。 第八單元:基本權8-3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若欲防範政府濫用權力,最佳方式乃將政府之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彼此牽制。 對抗權力最有效的方法,是利用權力對抗權力。 第八單元:基本權8-4 康德:人類本身即為一道德主體,是自己的主人,而不受制於他人或上帝。人本身即為目的,而非他人之手段。因此,先於國家社會而存在之人,應為國家之目的 第八單元:基本權8-5 基督教思想,認為人係依「神的形象」所創造出來,故每個人都具有獨自、平等的價值。 康德:以人作為目的的人性觀,人性尊嚴之道德上的自治,而以自治為人性和一切有理性事務之尊嚴的基礎,而對此尊嚴之尊重,基本上就是要求不把人只看成是一種物體或手段,蓋人永遠是目的之本身。 第八單元:基本權8-6 判斷:德國學者Dürig提出「客體公式」認為凡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的人物,便是人性尊嚴受到侵犯。 維護人性尊嚴的首要意涵在於肯認每一個人均為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 第八單元:基本權8-7 基於主體地位可導出每個人均應有各自維護自己尊嚴的權利,且人不得基於成就他人的目的而被利用,尤其不能被貶抑為純粹受國家行為支配的客體,而損及人的主體性。 第八單元:基本權8-8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此尊嚴之義務。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第八單元:基本權8-9 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 第八單元:基本權8-10 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第八單元:基本權8-11 權利:法律賦予的力量,也稱為法力。表現在國家救濟。 權利的特徵: 權利源自法律:權利應有法律依據。 權利有可訟性:受侵害向法院請求。 第八單元:基本權8-12 人民基本權:即憲法法賦予的力量,表現在人民對於國家的主張。 基本權的特徵: 權利源自憲法:人權可尋憲法依據。 違憲審查權:受侵害可釋憲請求。 第八單元:基本權8-13 自由權:排除國家統治權的支配,即要求國家機關處於消極不侵害人民的不作為的地位。 受益權:人民請求國家活動或利用國家設備之權。即要求國家處於積極地給付的地位。 第八單元:平等權8-14 第八單元:平等權8-15 觀念上人生而平等,因人為因素加深不平等,如何體現平等應是自然法則的要求。 人均受法律平等保護與處罰,法律禁止對特定人給予權利或賦予義務。 第八單元:平等權8-16 天生不平等(本質差異): 聖、賢、才、智、平、庸、劣。 猛、強、中、弱、障。 速、快、平、慢、緩。 第八單元:平等權8-17 形式意義的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執行法律者不應區分適用者物件,完全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斷。相同案件,應給與相同之對待,不同之案件應給與不同之對待的法理。 第八單元:平等權8-18 實質意義的平等:法律制定,應依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法理,其倚賴立法者的理智決定,立法者須針對社會不同事務,衡量其不同性質及規範需求,分別制定相對應且適當之法律 。 第八單元:平等權8-19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5號解釋: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第八單元:平等權8-20 第一階段:審查是否合於立法目的 透過歷史經驗、政治學理或其他社會科學檢證該差別待遇的制度目的何在。而且立法目的(制度目的)本身必須有合憲的基礎,始得作為標準,以供制度本質要素的探索,至於其是否合憲,則以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四項公益條款作為標準。 第八單元:平等權8-21 第二階段:審查是否合乎事物本質的要素 探求何種事務本質要素可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必須檢驗差別待遇的標準與目的間有無合理正當的關連,以防止非本質要素的引進 。 第八單元:平等權8-22 第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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