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引常见业务之.docVIP

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引常见业务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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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引常见业务之

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常见业务之: 56国有土地范围内继承转移登记(独立宗) 一、受理地址 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 二、申请材料 适用范围:仅有土地登记时纯土地登记,有地有房登记时土地房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必选)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①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公章复印件),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记载“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公章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盖公章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盖公章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盖公章复印件); ②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盖公章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盖公章复印件); ③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和注册证明(原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盖公章复印件); ⑤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或军人提交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胞证复印件;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外籍自然人提交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⑥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收原件;不能提供时声明遗失(必选) 4、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6、宗地图原件、房屋平面图(必选) 7、若不动产的地址已经发生变更的,可以自行提供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如居委会地址证明原件),不提供时按原地址登记。(可选) 8、涉嫌闲置土地的提供闲置土地已处置证明或土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属闲置土地的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6为必选,7可选 1、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及台湾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页上) 3、复印件均用不少于A4纸张复印,复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4、除特殊注明外,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提交份数为拟登记权属人数量+1。 5、申请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资料,如相关证明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6、夫妻共有房改房申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优惠价房改房,应到房改部门办理房改房上市确认手续。 三、审批时限 自收件窗口受理之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未含调查实勘2个工作日\公告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登记费:纯土地登记:无;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宅基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 2、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收取2元/平方米; 存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4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五、各镇(街)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证窗口 地址 咨询电话 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24号 桂城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8号桂城行政服务中心 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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