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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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查明矿区(井田)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全面收集分析整理勘探、建井及生产等水文地质资料,并汇编成册,编制出各种水文地质图、表。 2、为矿井建设、开拓延深、改扩建、新采区、阶段、工作面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 3、历年水文、气象资料的调查收集、积累和分析整理,提供规划或设计生产矿井(区)地面防洪(涝)、排洪(涝)渠道系统的图纸资料。 4、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以下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   ①对雨季地面井田中央塌陷坑积水的排放   ②顶水采煤的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   ③确定或变动开采上限的方案。   ④留设或开采防、隔水煤柱的方案和措施。   ⑤恢复被淹井巷的探放水方案和措施。   ⑥过含水断层、进入老塘(硐)、老空积水区,过穿层石门中的强含水层,过封闭不良钻孔,疏干煤层顶、底板砂岩水等探放水措施。   5、调查、收集矿井和周边煤矿、小煤窑的采空区、地面水体等水文地质资料。   6、勘查矿井所需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水源。   7、正常进行井下涌水量的测定,出水点的观测和登记建卡,地面钻孔水位、井下钻孔水压观测及汛期河流、塌陷塘的水位观测等。   8、开展矿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   9、在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中,引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方法、新装备,积极开展矿区(井田)水文地质特征和井巷充水条件等的研究,掌握矿区(井田)水文地质规律。   二、技术规定   一)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一)、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第四条 每年汛前全面调查井田范围内的主要排水沟的分布、汇水面积等,汛期调查地表塌陷积水范围、内涝积水水位等,测算其积水量,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予以标明。   第五条 对井田范围内新地层上部含水层中的供水孔(井)进行调查,建立台帐、并填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第六条 应定期在交换图上标明井田范围内的小煤井;在雨季前要对小煤井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井口位置及标高、批准和实际开采井田范围、开采上限标高和下限深度、与大矿和地面塌陷积水塘空间位置关系、对大矿是否存在水害威胁;调查结果填绘到井上下对照图、报告有关矿领导、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七条 对在雨季期间可能被地面水淹没的水动态观测孔,每年雨季前需检查并完善其孔口防漏装置,严防地面水通过孔口灌入井下。   第八条 矿应建立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观测孔设立应当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已有观测孔因采掘影响或已干涸的要及时封闭处理,并报集团公司核准,需新补观测孔应经集团公司同意。   第九条 保护地下水动态观测孔;水位发生异常,要检查其孔深及淤塞情况,分析发生异常的原因,淤塞严重、影响观测结果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点,应严格按统一时间进行观测,平、枯水期间的1、2、3、4、10、11、12月10、20、30(31)日各观测一次;丰水期的5、6、7、8、9月按5 、10、15、20、25、30(31)日各观测一次;水动态观测孔在淹没期间可停止观测。井下发生突水等特殊情况时,应选择有关钻孔,加密观测次数。所有观测资料均应系统编录。   第十一条 凡正式设站的矿井应对有影响的河流等地表水体每月定期观测一次水位,汛期根据集团公司三防指挥部的要求加密进行观测。   (二)、井下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   第十二条 所有井巷工程和采掘工作面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均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遇有渗水、淋水、涌水等现象,必须及时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在涌水量未稳定或未掌握其变化趋势前应加密观测直至稳定,揭露的出水含水层及相关含水层水位动态观测孔要同步观测,必要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观测调查结果标注在相应的井筒断面图、石门实测地质剖面图以及矿井充水性图。   第十三条 工作面揭露封闭不良的钻孔发生涌水时,应测定该钻孔位置、标高和涌水量等,观察记录涌水形式(下泄或上涌),并根据钻孔揭示的岩性组合,分析研究其出水层位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封堵。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如发生底板出水或顶板淋水等情况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沙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出水点应进行动态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当水量大于3m3/h则应每日观测其出水量。   第十五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应按不同水源,分采区、分翼、分水平、分井及全矿总涌水量进行观测。水量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禁止浮标法。其观测时间与地面水位动态观测同日进行。   第十六条 新凿立井,基岩段一般每延深10m,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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