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场上的作弊与反作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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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场上的作弊与反作弊

科举考场上的作弊与反作弊 《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是由张希清、毛佩琦、李世愉三位学者主编领衔,共五卷、452万字。总论部分从宏观层面综论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深远影响、研究科举制度的意义以及科举制度在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之后分隋唐五代卷、宋代卷、辽金元代卷、明代卷和清代卷五卷。本文选自《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总论,作者系主编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毛佩琦,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授权澎湃使用。 科举的本意在于公平取士,但是几乎在与科举诞生同时,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取巧的行为就出现了,因此,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保证取士的公平,唐代不断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序、评判标准,采取防范科场舞弊的措施。在考试程序方面,唐代省试中逐步建立了进士、明经等常科科目三场考试制度,从技术层面避免前场落第再参加后场考试等舞弊行为。五代时,这种三场考试制度又推行到州县的考试中。唐代为防止科场舞弊实行了考试场所的锁院制度,设置贡院印,以防违禁。为了确保阅卷公正无误,建立了中书门下覆核和覆试制度,同时加强了对省试的监督。 但是,唐代科举还不能说是完善成熟的。唐代实行科举之初,还保留有公荐制度,即所谓“台阁近臣”可以向考官推荐“抱文艺者”,甚至预拟了榜上的名次。应举者要向达官贵人献纳诗词赋论作品,即所谓“行卷”,以备推荐。一些有影响的人物甚至被称为“文章之司命,人物之权衡,一经品题,便作佳士”。然而这些达官贵人“去取不能无私”,这就为权要世家子弟开了方便之门,甚至录取“不以亲则以势,不以贿则以交”,那些“无媒无党,有行有才”的人往往被拒之门外。 李白的《与韩荆州书》中说“生不用封万户侯,但愿一识韩荆州”,钱起的诗句“献赋十年犹未遇,羞将白发对华簪”,描写的就是士人的这种无奈。一些达官贵人倚仗权势在科举中公开请托,比科场作弊更为严重,而科场舞弊成为常态,以至于形成“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局面。 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接受请托,录取不公,引起不满,穆宗下令进行覆试。结果已录取的14人,10人因无艺被黜落,涉嫌请托者被罢官。会昌三年(843年)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提出“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使公卿子弟的入仕之路暂时受到了限制。但几经反复,终于无法阻止公卿子弟的请托和当权者的卖放。 唐及五代科举考试还有公卷制度。为使考官了解应举者的平素课业水平,应举者要向知贡举官投纳省卷,即“公卷”。这样做本可以更全面地考察士子的水平,避免仅凭一次考试就决定去取的侥幸和不公,但是,公卷不能保证真实,公卷造假,或用旧卷,或请人代笔,都无从监督考察,反而出现巨大漏洞,妨害了考试的公平。 宋代为了实现科举的公平,继续完善其制度和技术设计。宋初,多次下诏废除公荐,规定荐嘱者要治罪,被荐者罚本贯重役,且永远不得再参加科举考试,对于告发者则给予奖励。废除了“公荐”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古代科举试卷 科场如同战场,早在唐代,就规定了严格的科场纪律,“礼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薦棘围之,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但是科场作弊不止。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做了一系列技术性规定,仁宗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糊名考校”。试卷封印糊名,乡贯状别用字号标注。真宗时,又施行了誊录制度,试卷另行誊录,然后再送考官评定等第。这样,考官既不知道举人的姓名,也不能凭借字体辨认出作者,请托关照就难于进行了。欧阳修称赞说:“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代,最号至公。……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人之子,不得有所爱憎薄厚于其间。……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他认为,这是最公正的制度。 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考官与举人为姻亲者,遣官另设考场别试。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差选,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但此时殿试考官尚不避亲。宁宗嘉定元年(1208年),“命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充考校”。这就为后世立了规矩。 南宋理宗绍定元年(1228年)开科,发现某卷文字与人雷同,甚至一字不差。原因在于考官受贿,将范文偷交给应试者,或者是老儒卖文给士子传抄。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戒饬,下令一旦发现试卷雷同,即将应试者黜落,考官、监试官也一例黜退。理宗时,科场“奸弊愈滋”。“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外出,曰誊录灭裂。” 朝廷下令严格监督,“设立赏格,许告捉怀挟、传题、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 金朝科举考场制度严厉。科场规则如糊名、誊录等,则大体沿袭了宋朝的做法。 科举贡院内部 明清科举作弊甚盛。“贿买钻营、怀挟倩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为甚”,所以明清科举的防弊措施也更为严厉。比如,明代考试在内由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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