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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反担保
A集团是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共同的股东,对B、C、D三家公司绝对控股,并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徐某是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个人实力雄厚,早年离异,张某是其独生儿子,未婚。 请为借款人B公司设计反担保措施。 参考答案 为借款人B公司设计反担保措施: 1. 自然人反担保:徐某、张某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2. 法人反担保:A集团、C公司和D公司承担法人连带责任 3. 质押反担保:C公司的原油或成品油作仓单质押 4. 要求C公司为用于质押的1000万元原油或成品油购买财产保险,受益人设为担保公司 案例分析二 2000年6月,某商业银行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给A公司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同时B公司愿意为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逾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2002年6月,该商业银行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催收逾期贷款的通知书,A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盖章,B公司也承诺督促A公司偿还贷款,若在3个月内不能偿还贷款,B公司愿意无条件替A公司偿还贷款。 后经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催收无果,该商业银行于2004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贷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没有答辩,B公司则称其在提供保证时,不具有代为清偿能力,违反《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法律禁止担保的不能作保证人。”,故保证合同无效,应免除保证责任。 请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分析本案: 1. B公司是否具有保证人的资格? 2. 保证合同是否有效?B公司的辩称是否合理? 3. 法院将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B公司具有担保资格。关于担保资格,法律有明确规定:《担保法》第七条,同时也规定了不得作保证人的情形。B公司符合作保证人的资格。 2.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是B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强迫、胁迫的情形。B公司的辩称无理。根据《担保法解释》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B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信用担保 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 杜晓颖 电话手机) 办公室) E-mail:dxy1962@163.com * 十二,信用担保机构的 担保风险控制 * 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保前担保风险控制-设计反担保组合方案 12.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 担保风险与保险业经营的风险 保险业经营的风险是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 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大数原则无法或者短期内难以适用。 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 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保前担保风险控制-设计反担保组合方案 12.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 设计反担保组合方案 就是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组合风险来设计反担保种类的组合。组合风险就是申请企业的资信风险与担保项目风险的综合风险。 目前,我国部分担保机构将申请企业的组合风险划为五级,对不同级别的组合风险,采取不同的反担保要求。组合风险等级越高,反担保要求越高。 反担保? 反担保是与本但保相对应的。二者是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各国民商事立法一般均是从本担保的角度来规范担保制度的。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与本担保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 (1)反担保设定的目的与本担保不同,它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对被担保人领导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而,反担保的对象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而非主债权。 (2)反担保从属于本担保而存在,因而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不成立,本担保无效,反担保也无效。 (3)反担保制度适用范围不如本担保广泛。 * 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保前担保风险控制-设计反担保组合方案 12.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 组合风险与反担保强度的对应关系 一级 组合风险 二级 组合风险 三级 组合风险 四级 组合风险 五级 组合风险 反担保金额比例 30%以上 55%以上 75%以上 90%以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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