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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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婚姻法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16岁老汉迎娶52岁新娘 系其第4次婚姻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3)夫妻约定的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关系除了上述财产所有关系外,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另外,夫妻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 父母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一)离婚的程序 1.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属实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处理达不成协议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对于离婚诉讼,有两条特别的规定: (1)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特别时期妇女的保护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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