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书诏令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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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书诏令奏

第三节 政书诏令奏议类 一、《大明会典》 简称《明会典》,前后共纂修三次。 第一次于弘治十年(1497)开始纂修,弘治十五年成书,于正德六年颁行; 第二次于嘉靖年间续修五十三卷,未颁行; 第三次于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万历十五年修成,为二百二十八卷。 1.《明会典》的修纂 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鳌、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 2.《明会典》概况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3.《明会典》的史料价值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 3.《明会典》的史料价值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 3.《明会典》的史料价值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二、《诸司职掌》十卷 《诸司职掌》10卷,翟善等撰,洪武二十六年(1393)成书,以职官为纲,下列十门,记述了吏、户、礼、兵、刑、工,以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的职掌,是关于明初行政机构的基本文献。 吏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有选、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有民、度支、金、仓四司;礼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礼仪、祭祀、宴享、贡举之政令,其属有仪、祠、膳、主客四司;兵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军卫、武官选授之政令,其属有司马、职方、驾、库四司;刑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宪、比、司门、都官四司;工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其属有营、虞、水、屯四司;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职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通政司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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