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夫妻关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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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夫妻关系法

2011年8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该问题的解释消弥于无形,最高院依旧保持了沉默的态度。??? 问题归纳 之一,忠诚协议的分类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从协议的内容看 从协议的签订主体看 从协议的签订时间看 问题之二 忠诚: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对第4条如何理解? 道德原则在婚姻法中如何体现?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如何? 忠诚协议的约定加上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诉? 问题之三 身份内容可否作为意思自治的标的?忠诚义务是人格内容还是身份内容? 关于身份关系、人身关系的相关内容可否约定违约金? 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存在身份协议? 婚姻是否是“契约”是否影响到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问题之四 忠诚协议之违约赔偿主张是否应以配偶权的立法确立为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问题之五 忠诚协议与保护弱者之关系如何? 忠诚协议的目的何在? 忠诚协议的签约双方如何区分强弱? 问题之六 忠诚协议与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之关系如何? 忠诚协议签订后是否会造成捉奸成风,造成公权力侵犯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与夫妻身份权何者优先?忠诚协议是否侵犯了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权利? * * 关系到生育权的相关立法 中国的《民法通则》、《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散见于这些法律 生育权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七)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夫妻身份当然享有,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目的是为了适应日常家务的需要;其范围以家庭生活必要为要件; 夫妻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一)》第17条第一项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妻子冒领丈夫存款案 张某和刘某夫妻二人于1992年创办昌盛电器公司。最初张某是公司的经理,经过三年艰苦创业,公司生意逐渐兴隆。可由于张某忙于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孩子,刘某生出怨言。为了家庭和睦,张某于1995年秋将经理的职务转给刘某,专职在家相夫教子。 张某任经理时,家中的存款是以张某的名字存的,如今经理换了,存折上的名字自然也随之换成刘某。 转眼又是3年,公司更加红火。一天刘某与情人幽会时,被张某抓获,当时刘某发誓一定痛改前非,并给张某写下悔过书。可是没过多久,刘某就偷偷到一商场给情人开了个柜台。两人依旧在一起。张某发现后思来想去,觉得这一切都是钱惹的祸。为了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今天,为了使自己的血汗钱不致外流,为了使迷途的丈夫重返家庭,让因钱爱他的女人源泉,张某决定通过到银行户口挂失以支取丈夫的存款。 于是,1999年6月14日张某拿着户口本、身份证来到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手续。她说自己因保存不当,将以丈夫名字存的4张共计56万元的存折丢失,丈夫正在外地进货未归,她代夫办理挂失手续。张某按照要求填写了相关情况,在挂失人一栏中写了刘某的名字,代理挂失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储蓄人员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一周后6月21日张某支取存款,并将巨款分别以其子女刘刚、刘婷婷的名字存入银行。 刘发现,震惊。要求银行将存款恢复原状,银行拒绝。遂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存款56万元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及相关复函。其中指出: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相关复函解释,委托他人办理仅限于挂失手续而不包括补领新存折或支取手续。 妻子冒领丈夫存款 法院判决银行赔钱 自己名下的26万元存单被妻子挂失后冒领,宁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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