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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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_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5、对宗室、外戚权力的制约 陈邦瞻: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生于肘腋。 宋朝处理宗室问题的原则: “赋以重禄,别无职业” ;“优之以爵禄而不责以事权” 高宗圣训,不用宗室以为宰执 宗室不得担任宰相 本朝故事,宗室不领兵 宗室不得统帅军队 国朝之制,不属宗室以吏事 宗室不得授予地方官 取之太优,用之有限 限制宗室参加科举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宋史 · 外戚传序》:“崇爵厚禄,不畀事权。” 5、对宗室、外戚权力的制约 外戚不得任“文资” 外戚不得任“侍从” 外戚不得任地方官 外戚不得统帅军队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贾志扬 著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6 、 南 宋 防 范 武 臣 范祖禹:“唯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藩方守臣,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师,单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为匹夫。” ——《范太史集》卷二二《转对条上四事》 朱熹:“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行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 (二)制度设计中的分权原则 帝昺 1278-1279 → 端宗 1276-1278 → 恭宗 1274-1276 ↓ 宁宗 1194-1224 ← 理宗 1224-1264 ← 度宗 1264-1274 ↓ 光宗 1189-1194 → 孝宗 1162-1189 → 高宗 1127-1162 南宋帝系 * * 第九讲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二、“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三、从学校、科举看宋代士大夫政治之发展 一、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开封 汉 郭威 951-960 周 开封 沙陀 刘知远 947-951 汉 开封 沙陀 石敬塘 936-947 晋 洛阳 沙陀 李存勗 923-936 唐 开封 汉 朱温 907-923 梁 都城 族属 创建者 时间 国号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北宋 北宋 南唐 北宋 南唐 北宋 北宋 后唐 北宋 南唐 灭于 太原 刘崇 951-979 北汉 江陵 高季兴 907-963 南平 长沙 马殷 927-951 楚 广州 刘龑 917-971 南汉 福州 王鏻 933-945 闽 杭州 钱镠 923-978 吴越 成都 孟知祥 934-965 后蜀 成都 王建 907-925 前蜀 金陵 李昪 937-975 南唐 广陵 杨隆演 919-937 吴 都城 创建者 时间 国号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中国西北文物骤衰,实为唐中叶以后一极要之转变。……黄河流域之气运,不仅关中以西不复兴,即中部洛阳一带亦不够再做文化、政治的中心点。中国社会的力量,渐渐退缩到东边来。……自此以后,南方社会,遂渐渐跨驾到北方社会的上面去。 ——钱穆《国史大纲》 从此以后,塞外开发的气运,暂向东北,辽、金、元、清相继而起。 ——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 五代十国与北宋的建立 所可注意者,吴越闽楚,据地皆甚促狭,亦竟各能维持数十年之割据政权,是可于经济上得一解释。即此等区域,经济上之发展,已达相当程度,非但各足以维持一政府机关,并足以维持相当之兵力以保守之。换言之,此类割据势力之能存在,即各区经济势力发展之反映也。 ——李剑农 (一)兵制和藩镇的整顿 中书门下 显德四年(957)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候集编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已上官,及两省五品已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 ——《五代会要》卷八《定格令》 枢密院 梁之崇政使,乃唐枢密之职,盖出纳之任也,唐常以宦者为之,至梁戒其祸,始更用士人,其备顾问、参谋议于中则有之,未始专行事于外也。至〔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复唐枢密之名,然权侔于宰相矣。后世因之,遂分为二,文事任宰相,武事任枢密。 ——《新五代史》卷二四《安重诲传论》 (一)兵制和藩镇的整顿 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皆以兵。兵权所在,则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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