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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中国社会转型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关键词:社会转型;女职工;劳动保护
摘要: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女职工就业权利和劳动保护受到空前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大量出现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女职工过度保护的问题;此外,还存在由于政府不再承担公共服务责任和监管力度弱化而出现的越提倡保护、对女职工就业越不利的复杂局面。本文参照全球化和对自由主义经济批判的框架,从国际劳工标准、社会性别平等和政府责任等角度,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改中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导向,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2-0011-09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给新时期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受到党和政府、工会、企业家组织、妇女组织、学术界和国际社会等的密切关注。自2006年以来,有关部门适时地提出修改1988年颁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
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反复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女职工就业结构、劳动权益需求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履行、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以期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生育保障权利、职业安全与生命健康权利以及法律权利,为《条例》的修改与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这部《条例》更符合国际、国内劳动领域女男两性劳动者的复杂要求,使其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本文试图从国际劳工标准、社会性别平等和政府责任视角,对《条例》的修改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理论与政策借鉴
对女职工实行职业安全保护,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融入全球化的环境之中,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国际事务的发展和决策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国际人权和国际劳工标准,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保护的准则与法律渊源。
1、关于女性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保护的国际标准
关于妇女平等的劳动、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权利,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做出如下规定: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薪或社会津贴;(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幼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原则和标准是女性和男性应有同样的工作机会,在就业中享有同等待遇,并且认为,保护性法律是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的必须和特殊做法。国际劳工标准中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可分为:
(1)基本人权和促进就业类。这类标准以促进平等和禁止歧视为宗旨,具体内容是促进男女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如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第111号公约《反对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反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于1951年通过了第100号公约《同工同酬公约》,要求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推行于全体工人,并保证此原则的实施。中国政府分别于2006年和1990年批准了这两个公约,其相关内容已经纳入中国《宪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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