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物出发-婚姻史探究新路径及新取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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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物出发-婚姻史探究新路径及新取向

从实物出发:婚姻史探究新路径及新取向《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郭松义、定宜庄编撰,200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两位作者在传统婚姻家庭的研究上均卓有建树,在海内外颇具影响。目前学界对于“婚书”一词尚无确切定义。《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旧时结婚证书”。[1](P569)《法学大辞典》释为“亦称许婚契约、定贴、定亲帖子、嫁娶礼书、龙凤贴、龙凤礼书。中国古代婚约文书。成立婚姻关系的标志,由男家求婚书与女家许婚书两部分组成,提交许婚书后,不得擅自悔婚。”[2](P1631)前引两种定义,均强调婚姻关系之成立,而没涵盖婚姻解除时所订立的文书。《清代民间婚书研究》认为“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占卜婚书,一种是男女婚姻的文字凭证。”[3](前言)该书研究的是第二种。简而言之,婚书就是确定男女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所订立的一种文书形式。 作者正是通过一纸“婚书”着手研究的。全书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婚书的主要形式――礼书,并讨论从礼书中体现出来的、作为上层社会行为规范的“礼”与民间实际生活中的“利”二者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明清以来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动,使传统社会的婚嫁之礼受到强烈冲击。嫁娶论财风气的盛行以及大量人口流动导致的婚姻不稳定,是清朝以后民间婚姻从重礼转而重法、将婚书作为保障婚姻合法性凭据的关键原因――这也是“清代民间婚书”诸多论述的出发点。 第二章主要讨论“婚契”,这是本书最重要的部分。作者以清代官方审案的档案中所附的婚书为基点,从初婚婚契、再婚婚书、入赘婚约、童养媳婚契、买妾文约等五个方面加以讨论,作者力求从这些婚契探寻婚姻背后的人和事,反映出礼、法、契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讨论的是“非法婚书”,即不为法律允许却在民间广为存在的婚姻文书形式。作者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婚契和有关案例了解卖、典生妻的家庭与个人原因,进一步考察之所以发生卖、典行为的社会背景。二是从法律对嫁卖生妻行为以“买休卖休”的刑事罪定拟的情况,探讨司法实践对于律条或依据或游离的关系。三是对文契中见到的诸如送妻、“卖妻一半”以及卖妻找价等各种不见于通常史籍的各种形式逐一列举介绍。 第四章主要研究目前学术界较少涉及的“休书”,即离婚书。作者着重探讨了休妻与变相嫁卖生妻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通过对妻方离婚权律条的规定讨论妇女的实际权益。 除此之外,作者还另起一章就“伪造婚书”进行了阐述。 通读全书,受益匪浅。除了史料扎实、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外,更有以下特点: 第一,研究路径独特。对于婚姻史的研究,前人已有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其研究路径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以典籍文献为基础,采取宏观叙事的方式进行婚姻史的长时段研究,如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二是爬梳档案,选择在历史上发展较为典型或所收资料比较集中的较短时间段进行微观透析,如王跃生的《十八世纪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或两者兼顾,如Sommer, Matthew, H.的Sex,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但郭松义、定宜庄两先生另辟蹊径,以前人几乎无人进行研究的实物――“婚书”起笔。 著者敏锐地意识到“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3](前言)两位前辈正是以“一纸婚书”为视角,向我们展示了中国传统“礼法秩序”由“礼”向“法”、“法”归于“礼”的演变过程,把民间的诸多婚姻形态表现得明白而充分。由此看到了民间婚姻受“礼”制约,“礼”让位于“利”,官方法律表达与民间司法实践脱节,民间代婚姻关系中“利”的因素不断膨胀、妇女地位低下化等诸多特点。 第二,通过“婚书”再现“婚书背后的人和事”,让本是“死”的婚书给人以“鲜活”的历史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碑刻、宗祠、契约文书等再现民间社会与生活是历史学、人类学研究者乐此不疲的事情。然而研究中一个最大缺陷,就是忽视对其社会背景的了解,造成了“一张契约文书等同于若干张纸甚至成千上万契约文书的尴尬境地”。[4](P6)著者为克服这种缺陷,在研究中身体力行,作了诸多努力,以力求“看到婚书背后的人的行为”。事实上,清代州县司法档案本也给了我们一个研究的契机。官方规定,若告婚姻,得有婚书,否则不予受理。如四川南部县、河北宝坻县:“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 四川巴县:“凡告婚姻、田土,无契约、婚书者不准”,“告户婚、田土、钱债,无契约、庚书者不准”; 浙江黄岩:“告婚姻,无媒妁、聘书……者,不准”。[5](P234)所以,官府在审理有关民事与刑事案件时,有一些婚书(或原件或抄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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