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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制度
两起错案 浙江张氏叔侄涉嫌强奸杀人案(2012) 案情简介: 18岁的少女王冬2003年5月19日上午被发现赤裸仰卧在杭州西郊的一条水沟里,距离她到达杭州不久。王冬是搭同乡张辉和张高平的货车来杭州的。他们一行三人从安徽歙县出发,于5月19日凌晨1点半抵达杭州西站。王冬要打车与其姐夫会合,两名货车司机则还要赶往上海送货,他们在杭州市区的艮秋立交桥分别。张氏叔侄清晨抵达上海,卸货之后,又满载货物回到歙县。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侦办此案,他们“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始终未找到任何痕迹。2004年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 2004年10月,浙江高级法院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张高平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 定罪过程 定案的主要证据: 1、被告人的口供 张辉的供述 2、同监所袁连芳的证言 3、被告人的现场辨认 无其它证据“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 其它证据: 死者 八个手指甲里分离出一个陌生男性的DNA。 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 张高平: 在杭州西湖刑警大队我苦头吃尽:他们让我站了7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我实在受不了赖在地上,他们就抓我的头发,我还是起不来,他们就提着我的手铐不停抖,我被抖到骨头都酥了才勉强站起;用拖把棍按我的脚,按到我骨头受不了不停地叫,我一叫,他们就笑,像看猴子一样;又把我按到地上,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到鼻子里去;打巴掌,跪皮鞋底那些都是小事……现在手臂上还有被他们用烟头烫的疤。 更可恶的是牢头狱霸。在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我一进去牢头就打我,嫌我破坏了他吃饭的心情,还给我立规矩,说“老大”上厕所,我要面壁跪下,每天早上还让我朝东南方向拜菩萨。牢头还说,“你态度好点,我写好你抄”。他写好之后,我拒绝抄,他就打我到半死,还说晚上打完50只蚊子才能睡觉,哪里去找50只蚊子?!每次提审回来,都得向牢头汇报,否则就打我。认罪书就是这么写出来的。那天(3月20日)我在法庭上说:“杭州市公安局采用这种古老卑鄙的手段,串通牢头对我刑讯逼供,办出这种案子是浙江人民的耻辱 线人袁连芳 2001年因涉嫌贩卖淫 秽物品牟利罪进入看守所, 被判6年 ; 2003年首次执行任务,转到河北 、鹤壁看守所,河南马廷新案, 后被减刑一年半; 2003年5月与张辉关押在一起; 后被减刑10个月 2004年刑满释放; 一进号房里,就有人问他是犯何事进来的,张辉不答,对方准确报出了张辉涉嫌的罪名,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遭到对方毒打。“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都说得很清楚。”直到开庭前,张辉也不知道这位“号长”的名字,但很快,他也在拱墅区看守所内写出了一份交待材料,叙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张辉被换押至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的现场辨认: 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聂海芬介绍:“侄儿讲,他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强奸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对于这段相互矛盾的口供,聂海芬的对策是组织了一场在当地人大代表见证下的“指认现场的”。聂海芬介绍:“(请人大代表见证可以)保证指认的这个过程的客观真实性。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但张辉、张高平却告诉记者,由于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犯罪”地点和过程,因此“指认现场”不得不进行了三次,最后才和口供、公安勘查报告吻合,而“指认”期间,人大代表根本就没下车。 DNA证据 杭州市中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身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 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事后,经过鉴定比对,王冬指甲里的DNA,与6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勾海峰的DNA吻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也出具相同结论。勾海峰2005年因为奸杀浙大学生吴晶晶被判处死刑,审判机关同样是杭州市中级法院。 伸冤之路 2004年十月入监 他(张高平)从来不喊报告,就是不承认自己犯罪。按照规定,只要你服从纪律、积极改造,一般两年就可以减一次刑,他就是不要求减刑。 2005年在电视上看到吴晶晶案,找狱警反映:该案凶手与王冬案的凶手很可能就是同一个人,自己是被冤枉的。 2008年在驻所检察官的帮助下,不断申诉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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