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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进运输与保险案例评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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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进运输与保险案例评析

跨进运输与保险案例评析;案例回顾;案例回顾;案例回顾;最终结果;此案应适用何种法律。 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争取适用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以利于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案中罗盖特公司和特灵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而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又极为常见,这就需要贸易从业者了解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在没有选择仲裁而协商又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要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资格,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本案中就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罗盖特公司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代理公司,因此,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将成为罗盖特公司首先面临的问题。;如果货物发生货损,此损失只有发生在保险区间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货损保险责任。 在此案中,罗盖特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样理解“连云港”?海运提单所适用的“仓至仓”条款的具体含义如何?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区间内?;诉讼失效决定着原告是否享有胜诉权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本案中罗盖特公司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国际货物保险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而向保险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本案中罗盖特就货物进行了双重投保,是否中国财保、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都应该赔偿罗盖特公司。 ;在国际贸易中,法律的适用十分重要。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最容易引争议,因此,交易的双方一般来讲在合同中都应该订有仲裁条款,以解决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保险单项下纠纷涉及货物自美国西雅图至中国连云港的海上运输,具有涉外因素,罗盖特公司应与特灵公司就法律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就此做出规定。依据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应该适用诉讼地或仲裁地法律。当事人在此案的解决方式上选择了诉讼方式,故应采用我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在贸易案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要想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否则,他就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一般来讲,当事人要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诉讼权利能力,即具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即具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3)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作为一个法人,他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同时取得和同时消灭的,自它依法成立时就开始取得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至于一个法人和诉讼标的物有无利害关系,则以法院最后调查确定为准。 ???????;在本案中,罗盖特公司要想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要看这两个当事人是否具备充当被告的资格。首先看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它只是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各国的法律上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不是法人,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它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均应该由其委托人承担。至于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发货人特灵公司并没有向纳玛保险代理公司直接投保,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保单的左角有其名称而卷入诉讼,因为其不是法人,我们也只能把它的行为当成代理行为,它本身对代理后果不承担责任,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北美公司承担。 ??????;至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备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接受了特灵公司的投保,并且指示其分公司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标的物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应当作为适格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罗盖特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INAMAR)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日期为2006 年3 月31 日,于2007 年1 月26 日申请追加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告。应当以起诉日期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日期,补充材料的日期不应视为诉讼时效开始日。货损发生在2004 年4月1 日,此日期离2006 年3 月31日尚不足2 年,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罗盖特公司行使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间内,它应当享有案件的胜诉权。此处,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了,法律选择的重要性,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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