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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版河北省竣工验收与备案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三) 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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