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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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第四条 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第二章 监督手续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三章 质量行为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二)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本单位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本单位工程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核验、确认;(三)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方开挖)、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进行发包;土方开挖应纳入支护施工单位或土建施工单位管理;(四)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并形成记录;(五)支护结构、支撑体系、止水、降水等型式和主要参数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六)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备案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办理深基坑工程的检测方案和监测方案(包括对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监测)备案。具体备案规定另行制定;(七)土方开挖前应对深基坑工程应急预案、抢险物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发生险情和质量事故的,应立即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并且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二)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三)根据地质条件、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报警值,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四)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参与调查和处理,提出设计处理方案。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等)应符合要求;(二)实行总分包的,应依法发包,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负总责;(三)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应急预案等专项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四)严格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挖;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五)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回填;(六)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和质量事故时,项目经理不得离开现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带班检查、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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