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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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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