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PDF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7-01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52,016,873. 18 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若2017 年度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2017 年度利 润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5 月31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7 )沪0106 执3204 号《执行裁定书》 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 )沪0106 执3204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信达上海分公司”) 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 、案件受理费 300,397.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5,397.2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详见公 司临2016-003 号、临2016-041 号公告)。 公司于2016 年10 月27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2016 年11 月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详 见公司临2016-050 号公告)。 2017 年3 月1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公司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庭审,法院未对案 件当庭进行裁判(详见公司临2017-003 号公告)。 2017 年4 月11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 )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0,000 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 元(截至2014 年6 月20 日),及自2014 年6 月21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人民币29,250,000 元×4.8675‰÷30 ×(1+40%) ×逾期天数] 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档评论(0)

ldj21532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