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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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 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 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 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的税以及 对资本增值征的税,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一)在 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1 2. 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 国税收”) (二)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2. 公司所得税; 3. 地方所得税; 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征收。 (以下简称“意大利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 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 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 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实施有关 国税收法律的所有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 海,以及根据国际法, 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 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2 (二)“意大利”一语是指意大利共和国,包括根据习惯国 际法和意大利有关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法律标明的意大利对 海底、底土和自然资源行 权利的意大利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 “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 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意大利; (四)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 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 企业; (七)“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 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 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国民”一语是指: 1. 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 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 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 在 国方面,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意大利方面,财政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 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 协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3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 “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 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 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 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 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 密切 (重要利益 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 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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