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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遵规做事刘光辉
依法执教 遵规做事 刘光辉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教育法》 2.《义务教育法》 3.《教师法》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6《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7.《楚雄州教职工七条禁令》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可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教师法》第七条从六个方面规定的教 师基本权利,集中反映了国家对教师权利 的确认和保障。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从事教育 教学活动而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教师在 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的一定行为或 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基 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教育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有依法接受规定年艰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不得随便开除学生。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和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教师侵犯学生上述权利最为常见的就是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发生在学校的侵害学生这一权利的事件一般有: 身体自由权: (1)老师禁止学生上学。 (2)老师禁止学生进教室。 (3)罚站 (4)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 (5)下课时间禁止学生自由活动。 (6)禁止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7)罚打扫卫生、劳动等。 内心自由权 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将学生可以自由选择的事情变成强制要求,就是对学生内心自由权的侵害。 如:征订刊物 4.肖像权 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要注意保护学生肖像权。 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否则构成侵害学生的肖像权。 5.名誉权 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名誉权,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6.隐私权 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学生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等。 7.独立财产权 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 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上的某些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保管一下,应在下课或放学后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8.生活获得照顾权 主要权利之一 教师不得强制学生在放学后或休息时间 进行补课。 不得给学生留太多的作业。 不得取消学生在校的休息,娱乐时间。 10.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11.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2.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于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4.荣誉权 (1)参加校、县、市、州、省、国家、国际各类 竞赛,评选活动等获得奖项。 (2)获得校以上各级“好学生”、“优秀少先 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得阻碍学生获得,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剥夺。 如果该荣誉不是学校授予的,则学校无权撤销或剥夺;如果是学校授予的,也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才能撤销和剥夺。 15.著作权 发表权、署 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上述18项共涉及到21种权利,这些权利往往被教师所忽视。 教师应当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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