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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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又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二元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以君主为核心,由君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例如,议会中的部分议员由君主任命,议会制定的法律须经君主同意才能生效,内阁只是君主的咨询机构并对君主负责等等。在现代国家中,只有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类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则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现代国家中的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建立的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瑞士是典型的委员会制国家。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主要特征在于: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的总政策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民族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却决定了人民代表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并不相同。比如在名称上,有的称苏维埃,有的称议会,有的称人民代表会议,有的称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结构上,有的采一院制,有的采两院制;在常设机构的职权上,有的没有立法权,有的可以行使部分立法权;在国家元首制度上,有的采个人元首制,有的采集体元首制等等。这些差异都只是形式上的、局部的差异,其根本宗旨都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才能表明代表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正是由人民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产生的。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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