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工流程)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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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流程)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框架

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负责局名义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 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 四、指导全局行政指导工作及工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岗位类型 一、法制宣传教育岗 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岗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岗 四、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岗 五、行政诉讼应诉岗 六、执法证件、办案文书及资料管理岗 七、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岗 八、法制报表统计岗 九、行政指导岗 十、行政赔偿岗 第三章 拟制定的岗位工作指引 一、法制宣传教育岗:按照要求完成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负责系统内外工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保护日和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宣传活动;收集整理具有指导性、创新性的法规工作信息,不定期编发在线。 (2)工作规范 ①接案 Ⅰ、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Ⅱ、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Ⅲ、审查处理。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处理。对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案人员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接案过程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对申请人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申请的,由案件主办人以复议机构的名义,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Ⅳ、编号、登记。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由专职人员进行编号、登记。 Ⅴ、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接案人员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在当日内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并将行政复议材料交给主办人。 ②受理 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拟作出补正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受理、告知等决定。 Ⅰ、受理审查的内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Ⅱ、受理审查的处理。 受理: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予受理:由主办人草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办人将不予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变更被申请人。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申请人被告知后,拒不变更的,复议机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主办人草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办人将不予受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告知: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主办人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主办人将告知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案前撤回申请: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由主办人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留存。 审理 1、通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3、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主办人及协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审查后,一般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10日前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案件处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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