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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配标准化
第二部分 人员配备标准化
1.机构设置
1.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1.1.1设置时间。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原则上不超过定编人数的60%;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到位,原则上不超过定编人数的80%;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基本到位。
1.1.2人员编制。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原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和《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铁劳卫函〔2009〕1231号)执行。
1.1.3设置地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地点应遵循方便工作、靠前指挥、兼顾生活的原则。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原则不设置现场工作组。
1.1.4积极推进区域化和专业化管理。按照总公司关于项目管理机构区域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以哈、齐、牡、佳、海为重点区域的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推进以电气化、大型枢纽站房为重点的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
1.2项目管理机构的撤销
1.2.1撤销时间。按照原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完成资产交接后,由批准设立部门予以撤销或调整。
1.2.2人员安置。在人事处的指导下,按区域化、专业化管理要求,对部分责任心强且乐意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滚动发展的思路不断充实调整到新的项目上,稳定和完善我局的建设管理力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2.任职资格
2.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2.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2项目管理机构副职任职资格
2.2.1项目管理机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3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2.2.2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2.2.3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经验,具有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2.2.4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财务主管,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
2.2.5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均为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式职工。
2.3项目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岗位任职资格
2.3.1部门负责人
2.3.1.1综合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及组织、人事、劳资等工作经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
2.3.1.2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本部门主要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担任过相应的职务。
2.3.2项目管理机构业务人员
2.3.2.1工程技术人员。路基、桥梁、隧道、电气化、信号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客运专线和投资20亿元以上普通铁路各主要专业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3.2.2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3.2.3造价管理人员。具有工程经济、工程技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年以上;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至少应有1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从事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人员。
2.3.2.4财务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财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3.2.5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具有物资设备管理类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3年以上。
2.3.2.6项目管理机构可配备少量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的20%。
2.3.2.7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定员范围内调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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