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er 3 人身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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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er 3 人身保险合同

3.4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一: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并并未违反告知义务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3.4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二: 1997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附件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A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负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裁决:被告A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4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三: 学生A,1993年2月出生,从1998年11月起,A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1999年8月,A由于走路不稳加剧,摔跤次数增多,A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1999年9月1日,A 上小学1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标人在投保时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生。1999年11月4日,A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2000年3月,A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A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3.4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 主体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客体变更: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变化即保险利益变化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保险条款的变更 保险人:不允许变更 被保险人:不存在变更 投保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同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类型:P110 3.4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4.2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 自然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有权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几种情形:P112 人身保险合同 提前终止 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 3.5 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 的解释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 的解释 和 解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3.5 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一: 罗某于1998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终身寿险。2000年9月,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按《保险法》和合同条款规定,认为投保二年以上的退保,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于是根据该种险种现金价值确定退保金应为2723元。但是,罗某声称自己的保单中无现金价值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及代理人也未解释条款中现金价值的意义,自己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理解为已交保费,因此主张保险公司退还已交的全部保费7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罗某不服,在2001年3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一 杨林,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生活所需费用由父亲负担。4岁时父亲再婚,于是搬至B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离开A城时,外公为杨林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杨林不久在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杨林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杨林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 案例分析二 投保人王某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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