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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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 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 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 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释义〕 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本条例的社会保险险种 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三个社会保险涉及的基金金额也大。这三个险种的实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个基本险种。鉴于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对这两个险种的适用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结合本条第一款关于条例适用险种的规定。第二款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目前来看,主要是指以下规定: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以及待遇计发方式、待遇发放原则、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是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重要实体法律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近些年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很大作用。条例没有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征缴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 条例不否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2 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向逐步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方向过渡,条例是对三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征缴制度的规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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