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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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罚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指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 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证据: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在城镇已购房且实际入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营业执照、在城镇就读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领取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及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遭遇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2011)金民初字第158号 林某平、原告闭礼德都是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009级在校学生。因此,原告闭礼德主张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被告韦某庭认为,原告闭某某、林某平虽然在高等院校读书,但其两人及其父母都是农村居民,原告闭某某及林某平父母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的各项赔偿不当,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平与原告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均为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该两人虽属农村户口,但其连续在城镇居住、消费均已有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虽然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问题,但无疑对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和消费行为的在校大学生遭遇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 因此,本院从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出发,认为林某平死亡赔偿金与原告闭某某的各项损失赔偿也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被告提出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 。 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 。 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伤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交通费。 (4)护理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伤残鉴定费。 (7)伤残辅助器具费。 (8)营养费。 (9)伤残赔偿金。 (10)精神损害赔偿金。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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