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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事度第4章 职务管理制度
公共人事制度 刘俊生 编著 第四章 职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一、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国家主席、副主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就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中央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以及委员若干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常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中央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接上) 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常委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委会任免。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名若干专家为顾问,顾问由常委会任免。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合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可以提出罢免案,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合也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官员职务的任免 (接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的人员一般由主任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二、立法机关官员职务任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记名投票方式)。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书面联合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罢免主席、副主席。 第一节 职务任免 三、审判检察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职务任免 审判类官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审判类官员的统一身份是法官。所有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选举方式)。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结束,职务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决定是否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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