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冯婧-新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俩种情形: 1、协商变更。必须要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并以书面形式各执一份,否则变更无效。 2、法定变更。在法定变更情形下,用人单位具有单方依法变更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三种类型: 1、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利、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危害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在面临人身危险时,不可能先履行告知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因本法26条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劳动法》25条规定以外,另外增加了: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据不改正的。 2、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代通知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 1、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允许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要求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进行。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合同;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细化了用人单位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讲人:冯 婧 主讲人简介 冯婧,现任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长。 法学研究生。自仲裁院建院以来,一直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多次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擅长调解,善于引导当事人妥善调处纠纷,多次利用调解方式成功解决棘手案件,工作经验丰富。曾多次发表学术论文,理论功底深厚。同时,多次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对劳动关系处理的座谈研讨,熟悉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具有丰富的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关系的工作经验。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构成与主体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