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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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为

第五章 医疗行为过失 第一节 医疗行为过失概述 什么是医疗行为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须要满足以下3个要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 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 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公民都具有; 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 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见护士和医生的义务 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行为人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注意义务,但行为人: 故意不履行,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医疗行为故意(刑法) 没有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医疗行为过失(卫生法) 疏忽大意(疏忽):对于不良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懈怠):对于不良的后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案例 某医院外科病房护士,在给患者打针时,误将应注射给患者甲的青霉素注射给了患者某乙,而某乙从未注射过青霉素,结果导致某乙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护士在注射青霉素前没有按规定核对患者的姓名和床号。 问:该护士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故意还是医疗行为过失?如果是医疗行为过失,那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分析 护士在注射青霉素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打错针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至于产生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护士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 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包装的标签丢失,而负责管理的药剂师,在接到内科提取芒硝的单据后,未做检验,就凭印象将芒硝发了出去,结果造成5人中毒、3人死亡的恶性事件。经查,该药剂师所发出的芒硝实为砒霜,两种药的外包装非常相似,且均有部分包装的标签在运输中丢失。 问:该护士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故意还是医疗行为过失?如果是医疗行为过失,那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分析 药剂师对没有标签的药发出去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是有预见的。但他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去检验,全凭印象,结果发生了患者中毒的死亡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 某普外医生,结婚不久双方因感情、性格等原因离婚。离婚后一年,前妻再婚。一日,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并托付其前夫(此普外医生)为其手术主刀。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而此期间,前妻并无接受其他手术治疗。 问:该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故意还是医疗行为过失?如果是医疗行为过失,那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分析 输卵管被切断肯定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发生在医院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而非过失行为,所以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而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行为过失的分类 一、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过失 第二节 医师与护士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的认定 什么是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操作规范,以及职业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危害结果和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注意义务的分类 结果预见义务——预见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前提) 结果回避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目的) 结果预见义务 要求医师集中注意、紧张精神,以认识到自己医疗行为导致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不可能发生 很少可能发生 常可能发生 一定会发生 结果预见义务 在医学上,只要危险有发生的可能性,即使可能性很低,如果是一般医师熟知的,医师就有预见义务。有预见义务而未预见的,构成过失。 结果避免义务 在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医师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防止结果发生有两种措施: 舍弃危险行为 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案例 案例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 普通人的注意标准 普通人用生活中的一般经验、常识,即可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被判定为: 重大过失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二) 合格医师的注意标准 合格医师用理论和实践学习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判断后,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否则,则被判定为: 医疗过失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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