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争法案例.ppt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反不正当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难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P167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P171 案例 1990年,原告长春市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研制开发成功了一项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并用本厂技术副厂长王延耀和生产副厂长韩长城姓名的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命名为“WH系列新型橡胶防老剂”。在该列产品中,“WH-O2”产品是专用于轮胎橡胶配方中的防老剂。 1992年,原告开始批量生产“WH-O2”产品,投人市场后受到用户好评。投产后,该产品的年产量及销售量均在一千吨左右,每吨可获利近2000元,经济效益较好。《中国橡胶》、《橡胶工业》、《轮胎工业》对橡胶防老剂作过专题介绍和评论。 1993年,原告生产的“WH-O2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被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1994年,此技术成果被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展览会”评为优秀成果一等奖;同年,原告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 1994年3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WH橡胶防老剂”的商标注册申请。至诉讼时,国家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 1994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春市橡胶助剂厂冒用其 “WH一02”橡胶防老剂产品的名称和商标,生产 “WH一O2”橡胶防老剂产品,销售给天津、河南、杭州等地的轮胎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知名商品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涉及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问题。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本案中的“WH-O2”橡胶防老剂具备知名商品的条件。尽管原告“WH-O2”橡胶防老剂产品名称在诉讼之前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原告对“WH-O2”橡胶防老剂这一特有名称仍然享有专用权。而作为与原告地处同一城市,在同一领域并生产同一类产品的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橡胶防老剂也以“WH一O2”命名,虽然被告在“WH-O2”橡胶防老剂上冠用了“春城”牌商标,并在也在包装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地址,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与原告生产的“WH-O2”橡胶防老剂的混淆,易使购买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同是该知名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XX市自来水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XX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2KG一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9年1月,市自来水公司与某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代销其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立了“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根本不生产给水设备,只是代销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的设备而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给水办于2000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5号)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在该市电视台播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一律取消气压式给水设备,如采用气压式给水设备,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不予办理各种用水手续。”该文件的实施,影响了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 问: XX市自来水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业执照。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文档评论(0)

144416862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