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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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 (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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