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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例
员工奖惩条例
为完善公司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奖惩办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惩原则:
1、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对责任事故进行追溯处理的原则。
(二)奖励条例
第一条 奖励的种类及申报程序:
1、嘉奖(奖现金50-100元),由部门提出,行政人事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2、记小功(奖现金100-200元),由部门提出,行政人事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记大功(工资上浮一级),由部门提出,行政人事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4、以上奖励适用于集体(或单位),集体(或单位)的每位员工可分别记奖。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应给予嘉奖。
1、拾金不昧者(100元以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验证实施给公司创造效益在1000元以上者;
4、在集团公司刊物发表论文一年在二篇以上者;
5、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口碑
6、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
11、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12、工作时间内非工作原因饮酒者;
13、对客户的疑问不解释、不解答、不落实,或对上司布置的任务、同事拜托事项无回复者;
14、应急情况离开,未交接好自己手头工作且未向公司汇报的者;或应急请假、正常请假及正常调休,在公司规定的天数内,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1、品行不良、谎报事实或违反公司规定,或犯其他过失情节较轻者;
2、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3、疏忽职守(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使损坏公物或致公司损失达2000元以上者;或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4、受贿1000元以下者,或因业务接受馈赠200元以上未主动说明情况或未主动上交者;
5、私下对公司员工或领导进行议论者;
6、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在公司内打牌或赌博者;
7、在公司内斗殴、酗酒、滋事、妨害秩序、有伤风化者或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8、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且未主动汇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9、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10、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11、在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对同事及上级进行敷衍了事、溜须拍马、阴奉阳违者;
12、损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13、年度内累计警告达三次者。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予记大过处分,降级、免职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1、 对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较重者;
2、疏忽职守(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使损坏公物或致公司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公司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3、全年旷工累计达十日(含)以上或一月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以上者;
4、胁迫上级主管、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者;
5、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恶意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6、煽动公司员工消极怠工或罢工,传播对公司不良言论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和工作安排,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8、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者;
9、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10、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者;
11、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12、年度内累计记小过三次者。
13、员工出现挖人抢单现象,经调查属实者;
14、未通过正常渠道申诉,造谣、诽谤公司或公司领导、员工者。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纪,直接作自动离职处理。
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为同行业单位提供兼职服务者;
2、对公司不忠诚,谎报信息、造谣惑众、散布公司不良言论诋毁公司形象者;或有偷窃、吸毒等不法行为,参加法轮功等不法组织、损害公司声誉者;
3、有小过错或违纪屡教不改,被三次以上书面警告或记大小过者;
4、玩忽职守,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一万元以上损失者(公司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5、见公司遇灾不救或不报警、不作为而酿成大祸,有确实证据者;
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利用公司合同或利用工作之便危害公司利益,私做交易,为人或为己牟取私利情节严重者;
8、受贿、侵占公司财物、不法报销或贪污公款,年累计1000元以上者;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0、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11、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12、在公司内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者;
13、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达二次者;
14、年度内累计记大过达二次者。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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